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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婚前生育史 被判离婚返彩礼

发表时间:2008-9-14 22:02:33 来源: 作者:


作者:仲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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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妻子故意隐瞒婚前已与他人非婚生子的事实,结果导致婚后夫妻感情破裂。12月15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案,依法判决准予原告刘强与被告陈梅离婚,被告返还彩礼8000元。
    25岁的刘强(男)于2002年12月经人介绍与陈梅(女)相识并恋爱。2003年6月1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两月,陈梅向刘强说出自己婚前已与他人生有一子,现在亲戚家寄养的事实,并请求刘强同意接回抚养。刘强闻言震怒,认为自己上当受骗,夫妻由此开始纠纷不断。刘强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梅离婚并返还婚前陈梅向其索要的8000元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梅违反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原则,故意隐瞒婚前生育史,具有过错,是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同时,双方结婚时间较短,被告索取的彩礼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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