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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妻打伤人 丈夫当庭不认妻

发表时间:2008-9-14 22:02:52 来源: 作者:


作者:陈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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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精神病妻子将他人打伤,赔偿时丈夫却称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婚姻无效,自己不承担责任。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双方已为事实婚姻,丈夫蒋某作为妻子的法定监护人,被判赔偿原告伤者60%的经济损失。
    1990年,患间歇性精神病的杨某与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按农村风俗过门生活,此后,二人生育了三个子女。杨某虽经长期治疗,但病情仍未多大好转,只要稍受刺激,精神病就会发作。

    2003年10月1日上午,蒋某夫妇请人修建厨房时,邻居黄某等人以蒋某的厨房占过了其地界为由前来阻挠,并与杨某发生争吵。受到刺激的杨某突然精神病发作,上前拉扯黄某并将其推倒在地,致使黄某受伤,共花去医疗费600多元。在杨某与他人争吵、拉扯过程中,蒋某始终未以制止。

    事发后,受伤的黄某以蒋某明知其妻精神病发作打人而不制止,依法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为由,将两人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二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但蒋某却认为自己与杨某不是夫妻,不具有法定监护职责,对其因精神病发作造成他人的损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在与黄某争吵过程中,因受言语刺激精神病发作而将黄某推倒致伤,造成原告经济损失600多元,对此双方均有过错,依法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杨某在精神病发作,不能完全辩认自己的行为时造成他人的损失,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蒋某与杨某虽没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蒋某是杨某的法定监护人。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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