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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贷款购新房 离婚还贷起纠纷

发表时间:2008-9-14 22:02:48 来源: 作者:


作者:杨克元 陆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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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离婚后,贷款所购房屋已归丈夫和女儿,但由于未及时去办理公积金冲贷的变更手续,陈女士的公积金帐户内6200多元被银行冲抵了房款。“帮”前夫还贷的她不得不诉至法院,向前夫索取不当得利。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支持了陈女士的诉请。
    陈女士与孙先生结婚后以自己名义向银行贷款8.3万元,与丈夫共同购买了新居。贷款期限为1997年9月至2012年9月,共计15年。然而夫妻在新居中未住多久,已是矛盾不断。2002年9月,经调解离婚,劳燕纷飞。离婚约定,新房归孙先生及女儿所有,陈女士名下的公积金贷款则由孙先生清偿。离婚后,两人又签订了关于变更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的协议,然而,陈女士却没有及时办理公积金冲贷的变更手续。于是,陈女士的公积金帐户6次被银行提取资金6200多元,冲入了已是丈夫名下房屋的贷款帐户以还房贷。房子都不是自己的,却还要还贷,陈女士思前想后,将前夫孙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法庭上,孙先生认为银行从前妻的帐户内扣款,是因对方未办理注销原还款帐号,自己不知道也不存在不当得利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两人离婚时的约定,自2002年11月起,因购买房屋而以陈女士名义所贷的公积金贷款剩余部分由孙先生清偿,但由于陈女士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导致其公积金继续冲抵着该房屋的银行贷款,孙先生因此取得的利益系陈女士受损利益,不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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