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郊民初字第324号
原告路开泉,男,一九七六年十月二十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乡市郊区牧野乡临清店村。
被告赵新英,女,一九七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乡市郊区牧野乡临清店村。
原告路开泉诉被告赵新英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二○○三年三月十九日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赵新英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一九九九年十月经人介绍相识,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在新乡市郊区牧野乡民政所办理结婚手续。并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生育一子路意帆。婚后感情不好,且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产生争执,致使夫妻间在感情上出现裂痕。原告遂于二○○三年三月十九日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和好无望,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路开泉要求离婚,被告赵新英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路意帆由被告赵新英抚养,原告路开泉每月支付抚养费260元,待其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财产已自行分清无争议。
四、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50元,勘验费250元,合计3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方清伟
二○○三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程秀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