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民商专题 |本站动态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媒体之声 |刑事综合 |站长相册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公司律师 |公司综合 |律师文集 |特别专题 |债权债务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远东风采 |股权转让案例 |法治前沿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民商综合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雅虎 电信114 搜狗 新浪 网易 腾讯SoSo 中搜 MSN tom

定协议借夫生子 离婚时索赔被驳

发表时间:2008-9-14 22:02:33 来源: 作者:


作者:周烨 郭炜三 

--------------------------------------------------------------------------------


    中国法院网讯   因丈夫生育能力问题,夫妻双方协商由妻子借“夫”生子。但后来,两人因感情不和闹起了离婚,丈夫以妻子与第三人生育子女违反夫妻间相互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妻子赔偿其精神损害。近日,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玉珍与被告建强系同村人,两人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夫妻俩迟迟没有盼到爱情结晶,为此相互埋怨,产生矛盾,导致了夫妻感情频频亮起红灯。

    后经医院诊断,玉珍不能怀孕系建强的原因。可是夫妻俩都盼子心切,于是双方协商由妻子玉珍出去“放生”。玉珍于2000年与他人生有一女,女儿的出生并没有改善夫妻之间的关系,反而成了丈夫建强心中最深的痛,妻子与第三人的接触也让丈夫产生浓浓的醋意,两人矛盾激化,最终使夫妻感情破裂。玉珍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而建强虽同意离婚,但要求玉珍赔偿其精神损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协议虽违背公序良俗,但原告所为并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过错行为之范围,故对被告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对离婚没有异议,故准予双方离婚。因被告未与孩子构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故由原告抚养孩子,抚养费自行负担。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受邀作客广西交通台谈醉驾入刑
·2010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官方公布标准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银行按揭未能办成引发购房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
·熊潇敏律师接受《南国早报》采访点评无期限租
·外地人请南宁律师特别专题
·律师执业规划杂想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小区内小车 熊律师点评:楼上漏水
熊律师点评:过年回家 熊律师点评:一堵围墙
热点文章
 
·已婚男老师上网征婚 女白领初见他就失身
·男女开房做爱被旅店老板儿子偷窥 
·海口一镇委副书记 被曝抢农民老婆做二奶
·广西一公司因非法窃取商业机密 被判赔款238万余
·狱中富商备受“照顾”以6套优惠商品房行贿监狱长
·七旬教授身陷艳照门 被敲诈15万后无奈报警
·为债务女子买凶杀自己 换千万理赔安家
·21岁女孩轻信网友被逼迫卖淫 为贞操从二楼下逃生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