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到半年妻子患重病,丈夫竟拒绝为其治病。近日,丈夫刘某被江西省宁都县法院判决支付扶养费2.5万元。 原告蔡某和被告刘某于200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谈恋爱,同年8月30日登记结婚。就在准备举行婚礼前10天,原告被诊断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此后即在医院治疗一年,花去医疗费等合计31745元。2003年1月,原告出院暂停治疗。在原告被诊断患有该病后,被告即外出打工,对原告不闻不问,所有医疗费用均由原告父母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扶养费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举办结婚仪式,但双方经政府依法定程序登记结婚,该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扶养费2.5万元数额合理,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