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凤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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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是一个有家的人, 但当她难以抵挡婚外情的诱惑。当温情逝去,她想用金钱来了断这段孽情时----
她将情人告上法庭
李秀梅,今年36岁,家住永吉县口前镇,1998年,李秀梅与同镇48岁的国家干部赵成全相识,并从此经常来往,2000年,两个人终于越过了道德的防线,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但这种关系维系不到三年,便发生了矛盾,这时,他俩之间的事己是双方亲友公开的密秘。在市场经济的今天,他们想到了用金钱来了断这段婚外情。
2002年4月28日,二人在亲友在场的情况下达成了一份“调解协议书”,内容为“由赵成全一次性付给李秀梅身心补偿费8000元,双方不再相互骚扰”等内容,赵成全按约支付了这8000元,本想可以安稳地过自己的日子了,但让他想不到的是,2002年8月27日,李秀梅又去了赵成全家,敲门没有回音,她便检了一块石头砸坏赵成全家的玻璃,见仍没有动静便离开了。三天后,即2002年8月30日,李秀梅再次来到赵家,声称自己因打胎留下产后风,肝、胆等后遗症,拿的钱用于治病但未痊愈,让赵成全再拿钱继续治病,双方由此发生争执,继尔互相厮打起来。李秀梅伤后于2002年9月2日至9月9日到永吉县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1牙脱落,2牙松动,右大腿软组织挫伤,牙槽突骨折”。赵成全在厮打中被咬伤手指,也到永吉县医院分院治疗,诊断为“右手中指咬伤”。
一笔难以了断的孽债
双方打成这样岂能算完,李秀梅出院后不久,便向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起诉,将赵成全及其妻子告上法庭。
要求被告赔偿自己住院期间医疗费1750.50元、伙食补助费75元、护理费144.90元、误工工资44.90元、旅差费100元、镶牙费1500元、继续治疗费3000元,以上合计6715.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面对昔日的情人的起诉,赵成全心里很难受,作为一名国家干部,不仅愧对妻子,而且还把受伤害最深的妻子扯进事件里来,他悔之当初啊!在一审时赵成全辩称:“我与原告间存在不正当关系,经有关人员进行和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已了断了双方之间的一切关系,2002年8月30日,李秀梅以向我要钱为由,进行无理取闹,我只是采取了正当的防卫措施,因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我提出反诉,要求李秀梅负担咬伤我手指产生的医疗费448元。”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发生过不检点行为,双方都有责任,李秀梅要求赵成全解决医疗费用,并采取砸玻璃、敲门等过激手段,被告赵成全可采用公力救济方式解决,私力救济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被告赵成全的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系违法行为,李秀梅因此产生的人身损害,赵成全应承担主要责任,李秀梅承担次要责任。遂一审判决:赵成全赔偿李秀梅住院费等费用的百分之七十即1174.81元,判决李秀梅赔偿赵成全医药费的百分之三十即134.40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赵成全不服,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李秀梅的行为是敲诈行为,原审判决不当。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秀梅要求赵成全解决医疗费用是可以的,但双方应当以法律允许的方式解决。赵成全伤害了他人身体的行为应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对李秀梅产生的人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李秀梅自己承担次要责任。但在这一事件中,李秀梅也将赵成全手指伤害,也系违法行为,对赵成全的损害后果,李秀梅应承担主要责任,赵成全自己承担次要责任。遂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即在赵成全赔偿李秀梅1174.81元不变的情况下,将李秀梅赔偿赵成全的份额由百分之三十提高到百分之七十即313.60元。
判决结果出来了,但这场婚外情纠纷能否就此结束还是个未知数。
(人名为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