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将自己和同事的偷情、人流经过都写在了日记里,不料却被自己的丈夫翻看到。愤怒的丈夫认为妻子“红杏出墙”的行为对他的身心造成了伤害,日前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请法院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家住苏州吴江某镇的阿林和阿芳,在2000年5月1日订婚,谁知在订婚后不到半年的10月份,阿林却因盗窃被判处3年徒刑。阿芳并没有和阿林分手,而是选择了原谅和等待。于是一直等到2003年1月,在阿林出狱后的当月双方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在5月份举行了婚礼。结婚初期,阿林经常到阿芳的单位接她下班回家,夫妻俩关系十分和睦。但是不久之后,阿芳就不再让阿林去单位接她回家了,并且对阿林的态度也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弯,逐渐变得冷漠起来。
正当阿林百思而不得其解时,2003年12月底,阿林无意中被阿芳的一本日记揭开了心中的谜团。阿芳在日记中写道,她和单位的同事许某发生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已经怀上了许某的孩子,12月份刚做了人流手术。阿林为此和阿芳发生了争执,吵架后阿芳回到娘家居住,自此夫妻分居。
2004年2月,阿林向吴江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阿芳离婚。阿林诉称阿芳的行为欺骗了他的感情,对他身心造成了伤害。自从与阿芳确定恋爱关系后,订婚至结婚,他已经花费了10万余元。现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并由阿芳偿还经济损失6.4万元。
审理中,阿芳却坚持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阿芳辩称: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是阿林的冷淡才造成她犯下了错误。事发后她就非常后悔,马上断绝了与许某的关系,并离开了工作的企业。自己已经改正了错误,希望阿林予以谅解。
吴江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恋爱中双方的感情就经历了考验,结婚初期双方关系尚可,故原、被告间已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期以来夫妻不和,主要是被告与其他男子发生不正当关系引起。夫妻应相互忠诚,被告的行为显然与社会倡导的道德风范不符,对夫妻关系造成了不良影响。考虑到本案中被告确有悔改表现,又希望夫妻和好,从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出发,不解除婚姻关系对原、被告双方是有利的。遂判决不准阿林与阿芳离婚。本报通讯员金华记者中顺
《江南时报》(2004年03月30日第八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