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
|
公司
|
劳动
|
民商
|
保险
|
刑事
|
离婚
|
休闲
|
站长
|
人身
|
电视
|
工商
|
建筑
|
新法
|
文书
|
常识
|
顾问
|
照片|
咨询
|
|
民商专题
|
本站动态
|
风景照片
|
记者联动
|
法治视频
|
法律法规
|
客户关怀
|
媒体之声
|
刑事综合
|
站长相册
|
劳动律师
|
人身损赔
|
离婚律师
|
交通律师
|
新闻夜班
|
律师休闲
|
最新资讯
|
公司律师
|
公司综合
|
律师文集
|
特别专题
|
债权债务
|
赔偿标准
|
电视采访
|
本站公告
|
远东风采
|
股权转让案例
|
法治前沿
|
工商登记
|
法律顾问
|
便民通道
|
建筑工程房地产
|
本站下载
|
法律文书
|
诉讼常识
|
民商综合
搜索
熊律师
:
Google
百度
雅虎
电信114
搜狗
新浪
网易
腾讯SoSo
中搜
MSN
tom
首页
>>>
离婚律师
>>>
离婚案例
>>>正文
他人无权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发表时间:2008-9-14 22:01:55 来源: 作者:
王某与拜某于1997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2年6月,王某到外地出差,途中因交通事故被撞伤,经治疗生活仍不能自理,神智不清。2004年元旦以后,王某的母亲发现儿媳拜某经常早出晚归,不照顾王某也不管家务,遂以拜某有外遇,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代理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拜某离婚,拜某同意离婚。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应如何处理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与拜某结婚时间不长,虽然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但王某生活不能自理,神智不清,无法正常生活,从实际出发,离婚对双方都是一种解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不仅要从夫妻感情破裂方面来界定,还要从实际出发,因此,在拜某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并无不妥。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关键不是法院判决准许离婚与否,而是无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被告是否同意,与本案无关。因此,在王某的母亲不具有法定代理人资格的情况下代理王某提起离婚诉讼,应驳回起诉。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离婚请求必须由当事人一方亲自提出。婚姻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其具有严格的身份专属性。婚姻的缔结与解除,只能由当事人本人亲自作出意思表示,任何人不能强迫和代理。可见,任何第三人(包括离婚诉讼中的代理人)都不能对他人的婚姻作出是否同意解除的表示。
其次,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他人代替本人提出离婚诉讼,所诉并非体现本人意志,属无效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8条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离婚就属于这样一种情况,其意思表示必须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自实施,他人无权代理。
第三,原告的母亲不具备法定代理人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民法通则》第14条还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可见,本案被告拜某作为原告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监护人,其依法享有和行使监护权,并承担对原告的抚养、监护职责。因此,在拜某不放弃配偶监护权,又没有因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而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况下,其他人不能取代其监护人的地位,行使监护权。只有被告拜某才具备法定代理人的资格,也只有在拜某主动提出离婚即放弃配偶监护权的前提下,原告的母亲才能取得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的资格。本案中虽然拜某同意离婚,但其是作为被告的身份出现,在原告的母亲无资格代理的情况下,代为提出离婚,也超出了监护范围,其不仅没有维护原告的婚姻权益,反倒是侵犯了他的婚姻自由权,形成了“包办离婚”。因此,本案不应进入实体处理,而应驳回原告起诉。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
熊潇敏律师受邀作客广西交通台谈醉驾入刑
·
2010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官方公布标准
·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
银行按揭未能办成引发购房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
·
熊潇敏律师接受《南国早报》采访点评无期限租
·
外地人请南宁律师特别专题
·
律师执业规划杂想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小区内小车
熊律师点评:楼上漏水
熊律师点评:过年回家
熊律师点评:一堵围墙
热点文章
·
已婚男老师上网征婚 女白领初见他就失身
·
男女开房做爱被旅店老板儿子偷窥
·
海口一镇委副书记 被曝抢农民老婆做二奶
·
广西一公司因非法窃取商业机密 被判赔款238万余
·
狱中富商备受“照顾”以6套优惠商品房行贿监狱长
·
七旬教授身陷艳照门 被敲诈15万后无奈报警
·
为债务女子买凶杀自己 换千万理赔安家
·
21岁女孩轻信网友被逼迫卖淫 为贞操从二楼下逃生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
】广西
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
邮编
】:530022 【
电话
】13878124891
[备案号:
桂ICP备05003070号
]|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
ip查询
|
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
|
自助链接
|
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
.Com
,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