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民商专题 |本站动态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媒体之声 |刑事综合 |站长相册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公司律师 |公司综合 |律师文集 |特别专题 |债权债务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远东风采 |股权转让案例 |法治前沿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民商综合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雅虎 电信114 搜狗 新浪 网易 腾讯SoSo 中搜 MSN tom

公司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不能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

发表时间:2008-9-14 22:01:44 来源: 作者:


    原告  黄丽华

    被告  陈建平

    案由  离婚纠纷

    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并于1987年生育一子。后因夫妻感情性格不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共同财产均分。原告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的财产有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公司财产、家庭使用财产等共计100余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经查,1996年,夫妻双方与第三人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公司章程上记载的出资情况为原告出资30万元,被告出资50万元,第三人出资20万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就离婚及离婚的除公司的财产、债务外其他问题均达成协议,但对于公司的财产、债务争议较大。

    法院认为:原、被告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确立合法的夫妻关系。因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依法调解,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就子女抚育问题,除公司的财产、债务外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法院予以确认。公司的财产、债务在扣除第三人的股份外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的范围,但公司是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的,公司的80%的股份应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可各得一半,即各占有40%的股份。

    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

    (陈红燕  吴晖暖)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受邀作客广西交通台谈醉驾入刑
·2010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官方公布标准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银行按揭未能办成引发购房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
·熊潇敏律师接受《南国早报》采访点评无期限租
·外地人请南宁律师特别专题
·律师执业规划杂想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小区内小车 熊律师点评:楼上漏水
熊律师点评:过年回家 熊律师点评:一堵围墙
热点文章
 
·已婚男老师上网征婚 女白领初见他就失身
·男女开房做爱被旅店老板儿子偷窥 
·海口一镇委副书记 被曝抢农民老婆做二奶
·广西一公司因非法窃取商业机密 被判赔款238万余
·狱中富商备受“照顾”以6套优惠商品房行贿监狱长
·七旬教授身陷艳照门 被敲诈15万后无奈报警
·为债务女子买凶杀自己 换千万理赔安家
·21岁女孩轻信网友被逼迫卖淫 为贞操从二楼下逃生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