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不能因一方主动承担债务而使另一方规避法律,不承担应尽的义务,进而损害他人的利益。日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让不想承担还款义务的项某再无逃避的余地。 项某与朱某原是夫妻,共同经营一家液化气罐换罐点。1985年昌某承包了本单位开办的液化气站后,就长期向项某和朱某的换罐点供应液化气,并且每次都能按时拿到液化气款。1993年,为了能多挣点钱,项某和朱某经过商量决定,由朱某一个人继续经营换罐点,项某出去开出租车。由于效益不好,朱某到2001年也不干了,转作其他行业。而在此期间,朱某却欠了昌某液化气款25000余元。昌某多次向她讨要,朱某始终没还。 2002年9月,项某与朱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因二人未对该笔液化气款如何偿还的问题作出约定,昌某向他们索要欠款时,二人又互相推拖,一怒之下,昌某将项某和朱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也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因此朱某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项某有义务偿还昌某的液化气款。昌某在本案中属善意第三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法院据此判决项某和朱某各自偿还昌某12500元,二人互为连带清偿责任。(东北网贾晋璇 贾延春 雷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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