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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有诉在美国自费留学的陈德珍离婚案
发表时间:2008-9-14 22:01:38 来源: 作者:
「案情」
原告:王宝有,男,61岁,原系江西省丰城矿务局工程处医院主治 医师,已退休,住丰城矿务局工程处家属区五支会26栋92号。 被告:陈德珍,女,56岁,原任江西省洛市矿务局职工医院副院长, 现在美国俄亥俄州医科大学攻读医学博士,住美国俄亥俄州哥伦布市43 219圣玛丽院。
王宝有与陈德珍于1960年4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子, 现均已长大成人。1974年开始,双方因家庭矛盾而将经济分开,夫妻 感情逐渐淡漠。1980年,陈德珍由江西省丰城矿务局工程队卫生所调 往江西省洛市矿务局职工医院工作后,便很少回丰矿家中。1988年9 月,陈德珍赴美国探亲,在此期间,双方通讯逐渐减少,尔后中断书信联 系。原告王宝有及有关部门曾多次劝被告陈德珍早日回家团聚,但被告置 之不理。为此,原告王宝有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理由,向江西省宜春地 区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陈德珍离婚;并提供家庭财产清单:古 式家俱大小7件、缝纫机1台、自行车1辆、黑白电视机1部、收录机1 部、洗衣机1台、电风扇3台;夫妻无共同存款及债务。
被告陈德珍答辩称:她对原告王宝有提出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诉讼理由, 表示无异议,并同意离婚;对原告王宝有提供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明属实, 同意全部归王宝有所有;各人的衣物归各人所有。
「审判」
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宝有与被告陈德珍系自由恋 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生育二女一子,现均已成家立业,有固定工 资收入。原、被告从1974年开始,因家庭矛盾和性格等原因,经济开 始分开,嗣后,夫妻感情淡漠。1980年陈德珍经要求调往洛市矿务局 职工医院工作后,其很少回丰矿家中,形成分居事实。1988年9月, 被告陈德珍获准赴美国探亲,后通过托福考试,被美国俄亥俄州医科大学 录取并获得奖学金,成为自费留美学生。被告陈德珍留美期间,几乎断绝 与原告王宝有的信件来往。原、被告双方均感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准予解 除婚姻关系。
据此,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 五条之规定主持调解。经调解,当事人双方于1994年4月14日自愿 达成如下协议,并由法院予以确认:
一、原告王宝有要求与被告陈德珍离婚,陈德珍表示同意;
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古式家俱大小7件、缝纫机1台、自行车1辆、 黑白电视机1部、收录机1部、洗衣机1台、吊扇2台、落地电风扇1台, 归王宝有所有;其余在各自处的财产及衣物归各自所有。
「评析」
原告王宝有诉被告陈德珍离婚一案,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 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从程序到实体,处理是完全正确的。从原、 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 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实无和好的可能。双方从1 980年以来就长期分居,尤其是被告陈德珍赴美国探亲、自费留学以后, 几乎断绝与原告王宝有的一切来往。可见,其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应 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应认定原告王宝有与被告陈德珍夫妻感情 确已破裂。因此,法院主持他们双方调解离婚是正确的。
同时,这种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之间的离婚案件,按 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 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宜春地区中 级人民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决定由其作一审受 理,是完全正确的,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具有确定国际管辖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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