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民商专题 |本站动态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媒体之声 |刑事综合 |站长相册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公司律师 |公司综合 |律师文集 |特别专题 |债权债务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远东风采 |股权转让案例 |法治前沿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民商综合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雅虎 电信114 搜狗 新浪 网易 腾讯SoSo 中搜 MSN tom

丈夫患不育症妻子生一男孩 离婚时丈夫应否对该男孩承担抚养义务

发表时间:2008-9-14 22:02:07 来源: 作者:


    案情

    原告梁某某,男,38岁。被告段某某,女,35岁。原被告于1986年结婚,婚后被告一直未孕,1991年,经医院确诊,原告患“终生不育症”。为此,原被告于1991年底收养一女孩。之后,2001年2月,被告生育一男孩。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就离婚及财产分割问题均达成一致意见,但对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原告要求收养女孩,由被告承担必要抚养费;对被告生育的男孩,原告认为系被告与他人同居所生,故要求由被告自行抚养,自己不承担抚养义务。被告承认原告无生育能力,但称所生育男孩是经原告同意人工受精所生,故要求子女每人抚养一个。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无生育能力,而被告生育一男孩,被告虽称系经原告同意人工受精所生,但不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认为该男孩与原告无关。遂判决生育男孩由被告自行抚养;收养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至18岁。

    评析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但在具体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通常,在离婚诉讼中,丈夫提出妻子所生子女系与他人同居所生的,应对该事实主张负举证责任,如不能提出有效证据,应视为夫妇共同所生。但本案属特殊情况,原告无生育能力,经医院确诊,被告也予承认,因此,原告提出被告所生子女与自己无关理由正当。被告称所生男孩系经原告同意人工受精所生,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双方对该事实的举证能力,显然,被告对该事实联系最密切,对该事实的发生情况最清楚,对此事实主张的举证能力强于原告,由被告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公平合理。因被告对其提出的事实主张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受邀作客广西交通台谈醉驾入刑
·2010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官方公布标准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银行按揭未能办成引发购房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
·熊潇敏律师接受《南国早报》采访点评无期限租
·外地人请南宁律师特别专题
·律师执业规划杂想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小区内小车 熊律师点评:楼上漏水
熊律师点评:过年回家 熊律师点评:一堵围墙
热点文章
 
·已婚男老师上网征婚 女白领初见他就失身
·男女开房做爱被旅店老板儿子偷窥 
·海口一镇委副书记 被曝抢农民老婆做二奶
·广西一公司因非法窃取商业机密 被判赔款238万余
·狱中富商备受“照顾”以6套优惠商品房行贿监狱长
·七旬教授身陷艳照门 被敲诈15万后无奈报警
·为债务女子买凶杀自己 换千万理赔安家
·21岁女孩轻信网友被逼迫卖淫 为贞操从二楼下逃生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