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
|
公司
|
劳动
|
民商
|
保险
|
刑事
|
离婚
|
休闲
|
站长
|
人身
|
电视
|
工商
|
建筑
|
新法
|
文书
|
常识
|
顾问
|
照片|
咨询
|
|
民商专题
|
本站动态
|
风景照片
|
记者联动
|
法治视频
|
法律法规
|
客户关怀
|
媒体之声
|
刑事综合
|
站长相册
|
劳动律师
|
人身损赔
|
离婚律师
|
交通律师
|
新闻夜班
|
律师休闲
|
最新资讯
|
公司律师
|
公司综合
|
律师文集
|
特别专题
|
债权债务
|
赔偿标准
|
电视采访
|
本站公告
|
远东风采
|
股权转让案例
|
法治前沿
|
工商登记
|
法律顾问
|
便民通道
|
建筑工程房地产
|
本站下载
|
法律文书
|
诉讼常识
|
民商综合
搜索
熊律师
:
Google
百度
雅虎
电信114
搜狗
新浪
网易
腾讯SoSo
中搜
MSN
tom
首页
>>>
离婚律师
>>>
离婚案例
>>>正文
丈夫婚前签定的赡养合同 丈夫死后妻子是否继续履行
发表时间:2008-9-14 22:01:10 来源: 作者:
[案情]
原告:席静民,男,191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嵩县黄庄乡天息村,车村蚕厂退休干部。
原告:金素兰,女,191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农民,系原告席静民之妻。
委托代理人:席书芳,男,1948年5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农民,系原告席静民长子。
被告:牛小玲,女,1966年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黄庄乡天息村,农民。
李保献系被告牛小玲前夫。1985年7月,二原告次子席春芳在帮李保献家干活时不幸发生意外被砸身亡。同年7月24日,二原告长子席书芳代表二原告同李保献签订协议,约定“关于席书芳二老的事,如今后席书芳身体有特殊情况变化,由李保献负责生活、医药等各方面负担”。1987年,被告牛小玲与李保献结婚,期间原、被告两家关系尚可,李保献时常能够帮二原告干些农活。2002年12月19日,李保献在洛阳打工时发生意外事故死亡,被告牛小玲获赔儿女抚养费、家属及子女精神补偿费、安葬费、安家费等共计3.7万元。李保献家中留有7间房屋,该房屋及3.7万元均由被告牛小玲及孩子所有。此外,二原告长子席书芳于2002年在上料机上干活时右手被挤伤,造成功能受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二原告在赡养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情况下,向被告提出赔偿事宜,要求被告支付养老费用9000元,因协商未果,故向嵩县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二原告与李保献签定的赡养协议在自己与李结婚之前,不是自己的意思表示,故二原告养老事宜与自己没有关系,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审判]
嵩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原告次子席春芳在帮李保献干活时死亡,李保献应予赔偿,因此李保献与二原告长子席书芳就二原告养老事宜所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应予履行。现李保献死亡,被告牛小玲做为李保献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履行李保献生前对二原告应尽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106条、119条、13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牛小玲一次性赔偿二原告6000元,款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上诉,被告自动履行了义务。
[评析]
关于赡养合同义务人死亡,其继承人的责任问题。合同义务人死亡,合同自然终止履行。但结合本案,被告人的前夫即合同义务人意外死亡后,被告人获得了各项赔偿3.7万元,而且继承了7间房屋的遗产,本照民法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关于继承人应在其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精神,由继承人即本案被告人适当赔偿由于被继承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给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合情合理。故嵩县法院判决由被告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是正确的。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
熊潇敏律师受邀作客广西交通台谈醉驾入刑
·
2010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官方公布标准
·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
银行按揭未能办成引发购房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
·
熊潇敏律师接受《南国早报》采访点评无期限租
·
外地人请南宁律师特别专题
·
律师执业规划杂想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小区内小车
熊律师点评:楼上漏水
熊律师点评:过年回家
熊律师点评:一堵围墙
热点文章
·
已婚男老师上网征婚 女白领初见他就失身
·
男女开房做爱被旅店老板儿子偷窥
·
海口一镇委副书记 被曝抢农民老婆做二奶
·
广西一公司因非法窃取商业机密 被判赔款238万余
·
狱中富商备受“照顾”以6套优惠商品房行贿监狱长
·
七旬教授身陷艳照门 被敲诈15万后无奈报警
·
为债务女子买凶杀自己 换千万理赔安家
·
21岁女孩轻信网友被逼迫卖淫 为贞操从二楼下逃生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
】广西
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
邮编
】:530022 【
电话
】13878124891
[备案号:
桂ICP备05003070号
]|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
ip查询
|
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
|
自助链接
|
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
.Com
,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