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
|
公司
|
劳动
|
民商
|
保险
|
刑事
|
离婚
|
休闲
|
站长
|
人身
|
电视
|
工商
|
建筑
|
新法
|
文书
|
常识
|
顾问
|
照片|
咨询
|
|
民商专题
|
本站动态
|
风景照片
|
记者联动
|
法治视频
|
法律法规
|
客户关怀
|
媒体之声
|
刑事综合
|
站长相册
|
劳动律师
|
人身损赔
|
离婚律师
|
交通律师
|
新闻夜班
|
律师休闲
|
最新资讯
|
公司律师
|
公司综合
|
律师文集
|
特别专题
|
债权债务
|
赔偿标准
|
电视采访
|
本站公告
|
远东风采
|
股权转让案例
|
法治前沿
|
工商登记
|
法律顾问
|
便民通道
|
建筑工程房地产
|
本站下载
|
法律文书
|
诉讼常识
|
民商综合
搜索
熊律师
:
Google
百度
雅虎
电信114
搜狗
新浪
网易
腾讯SoSo
中搜
MSN
tom
首页
>>>
离婚律师
>>>
离婚案例
>>>正文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能否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发表时间:2008-9-14 22:01:13 来源: 作者:
案情:
家住河南省巩义市的田某因怀疑妻子有外遇,在家中用刀将妻子李某捅伤,致李某肝脏破裂,经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其损伤为重伤。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同时,李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田某对其所受伤害进行赔偿,但不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田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合议庭能够达成一致意见。
争议焦点:
对李某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否支持,合议庭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对李某的民事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其理由是:田某对李某实施伤害,造成李某重伤,在田某、李某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田某对李某的起诉形成侵权之诉。如果二人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已经结束,田某、李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非常明确,理应支持。但二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不具有实际意义。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说明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田某、李某对夫妻财产并无另有约定,其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双方除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占有、处理权外,没有个人财产,这就决定了本案不存在夫妻损害赔偿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在该债务关系中,李某既是债权人,又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判决田某进行赔偿在实践上的并没有意义。
第二种意见:对李某的民事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其理由是:田某因怀疑李某有外遇而对李某实施暴力,致李某重伤,足以说明田某对李某已经没有夫妻感情。虽然我国对夫妻财产原则上实行夫妻共有制,但在通常的情况下,丈夫在经济收入上比妻子有优势,完全可以通过生理和社会地位上的优势,支配自己的收入,而不纳入家庭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享有。如果不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就不能使丈夫田某积极地履行扶助义务,不利于李某得到及时救治。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公民享受其它权利的物理条件,如果没有了安全、健康保障,就不能享有其它权利。法律保护每一个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就要排除来自外部的任何不正当侵害,包括配偶之间的伤害。因此,我们在坚决反对家庭暴力的同时,也必须给受害一方及时补救,对李某的人身损害赔偿应予支持。
笔者认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间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伤害,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法院不宜支持。
其一,如果夫妻一方因受到伤害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应予支持。受伤害的一方提出的损害赔偿也应支持。如果双方都没有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说明夫妻之间的感情虽然有了裂痕,但还有恢复的可能。如果法院判决支持受害一方的诉讼请求,则容易使夫妻双方成了利益相对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夫妻间仅存的一点感情也受到冲击,不利于夫妻关系的恢复,不利于解决纠纷。
其二,如果判决支持了受害一方的请求,如果另一方不积极履行,也不容易执行。因为执行的过程首先要划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如果个人财产不够中额执行时,还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执行,使受害人成为申请人,同时也成了被执行人,致使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仍落在受害一方的身上,社会效果不理想。
其三,不支持受害一方的诉讼请求,受害方的损失可以通过其家庭财产及时得到弥补,如果仍未能得到救治,而施暴一方确有隐慝财产,拒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助义务的,可以通过刑法上的遗弃罪进行追究。此举比民事赔偿判决更有强制力,更有利于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
熊潇敏律师受邀作客广西交通台谈醉驾入刑
·
2010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官方公布标准
·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
银行按揭未能办成引发购房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
·
熊潇敏律师接受《南国早报》采访点评无期限租
·
外地人请南宁律师特别专题
·
律师执业规划杂想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小区内小车
熊律师点评:楼上漏水
熊律师点评:过年回家
熊律师点评:一堵围墙
热点文章
·
已婚男老师上网征婚 女白领初见他就失身
·
男女开房做爱被旅店老板儿子偷窥
·
海口一镇委副书记 被曝抢农民老婆做二奶
·
广西一公司因非法窃取商业机密 被判赔款238万余
·
狱中富商备受“照顾”以6套优惠商品房行贿监狱长
·
七旬教授身陷艳照门 被敲诈15万后无奈报警
·
为债务女子买凶杀自己 换千万理赔安家
·
21岁女孩轻信网友被逼迫卖淫 为贞操从二楼下逃生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
】广西
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
邮编
】:530022 【
电话
】13878124891
[备案号:
桂ICP备05003070号
]|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
ip查询
|
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
|
自助链接
|
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
.Com
,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