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民商专题 |本站动态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媒体之声 |刑事综合 |站长相册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公司律师 |公司综合 |律师文集 |特别专题 |债权债务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远东风采 |股权转让案例 |法治前沿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民商综合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雅虎 电信114 搜狗 新浪 网易 腾讯SoSo 中搜 MSN tom

胡某诉黄某离婚及分割股票、中签股票抽签表纠纷案

发表时间:2008-9-14 22:00:44 来源: 作者:


  「案情」

  原告:胡某,男,26岁,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深圳市。

  被告:黄某,女,25岁,蛇口三益康泰电子有限公司合同工,住深圳市。

  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1992年4月20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好,未生育子女。后由于双方个性差异,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于1993年5月分居至今。1993年7月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为理由,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包括中签的股票抽签表在内的一系列共同财产。

  「审判」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对原、被告双方做调解工作,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双方当事人在1993年8月16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胡某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21寸乐声彩电、丹尼冰箱各一台,归被告所有;音响一套,归原告所有;被告付给原告财产折款人民币1000元。

  三、赤湾股票1000股(每股按11.75元计算)、蛇口工业区集资人民币3000元归被告所有,被告付给原告折款人民币7375元。

  四、深圳市1992年新股中签表一张归原告所有,原告付给被告购表款人民币500元。

  五、原告付给被告经济资助人民币28000元。以上款项相抵,原告应付给被告人民币20125元,此款分两期付清,即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5天内付10125元,余款1万元于半年内付清。

  「评析」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件离婚案的处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注意到了新形势下的新情况,其对股票的分割和中签股票抽签表的处理,是成功的。

  一、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它代表一定价值、一定数额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以一方名义购买的股票,应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在夫妻离婚时,股票应和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一起予以分割,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股票所代表的这部分财产有其特有的属性,决定其在分割时也有其特点。一是股票的价值不是确定的,它是随股市的涨落而涨落。因此,在作为一种财产分割时,既不能以它的票面值来确定它的价值,也不能以它的发行价来确定其价值;既不能以购买时的购买价确定其价值,也不能以分割时的股市价确定其价值。要充分考虑它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风险对夫妻双方的均衡性,即夫妻双方共担共同财产的风险,而且风险对夫妻双方是均等的。因此,在分割股票时,可参考分割时的股市价,并结合该种股票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的股价涨落幅度,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一个股价,或由法院判决确定一个股价,按此股价来计算所持该种股票的全部价值量,进行分割。二是分割的是股票所代表的财产的量,不是分割股票本身。因为股票只有在股市上进行交易时才能在不同所有权主体之间进行让渡,要在股市交易中办理过户手续才能实现让渡。因此,如果当事人协商或法院判决分割所要求分割的股票,原告、被告各多少股,也只是表明这些数额的股票所代表的财产量的占有率的分割,而不是股票的分割,股票的分割仍然要办理过户手续才能分割。因此,在处理上,对于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持有的股票,宜采取归其所有,而由其按折价的价值量给付对方一部分办法为好。如本案对案涉“赤湾股票”1000股的处理,即是采取的这种办法。

  二、中签的股票抽签表,既非如股票属有价证券,也非能代表一定价值的有价票证。它作为一种物,本身可以说没有什么价值(成本价值)。但中签后的股票抽签表,是一种持有人(记名人)向所指股票发行人认购所指股票及认购一定量的所指股票的认购权利凭证,由于拥有它即可购买一定量的股票,从而给购买人带来一种投机财产利益,故在人们的认识上,往往会将它看作是一种现实的财产利益,而会赋予其一定价格进行转让。但这并不代表它的法律属性,也不表明它是财产。因此,法院如判决处理,不能将它认定为财产,也不能将它作为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予以分割。但从法律的衡平功能上,是可以采取由取得中签抽签表的一方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的办法,来实现衡平功能的。本案调解中签抽签表归原告所有,而由原告付给被告500元购表款,实际上就是这种衡平功能的体现。购股票抽签表时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而离婚时中签的抽签表却只能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显然有利益损失,故本案的处理方法是可行的。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受邀作客广西交通台谈醉驾入刑
·2010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官方公布标准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银行按揭未能办成引发购房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
·熊潇敏律师接受《南国早报》采访点评无期限租
·外地人请南宁律师特别专题
·律师执业规划杂想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小区内小车 熊律师点评:楼上漏水
熊律师点评:过年回家 熊律师点评:一堵围墙
热点文章
 
·已婚男老师上网征婚 女白领初见他就失身
·男女开房做爱被旅店老板儿子偷窥 
·海口一镇委副书记 被曝抢农民老婆做二奶
·广西一公司因非法窃取商业机密 被判赔款238万余
·狱中富商备受“照顾”以6套优惠商品房行贿监狱长
·七旬教授身陷艳照门 被敲诈15万后无奈报警
·为债务女子买凶杀自己 换千万理赔安家
·21岁女孩轻信网友被逼迫卖淫 为贞操从二楼下逃生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