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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海防诉刘云芳离婚纠纷一案
发表时间:2008-9-14 22:00:29 来源: 作者:
案情简介:
原告:毕海防,男,32岁,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XXX弄XX号3224室
被告:刘云芳,女,30岁,住上海市春景路XX号
原、被告于1999年自行相识恋爱,2001年5月31日在上海市登记结婚,2002年11月4日育有一女毕君雅。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双方脾气、性格差异,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并于2003年6月开始分居。2004年元月,本网站贾明军律师接受原告毕海防委托,担任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审理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04年2月2日进行了审理,并于当日以(2004)浦民一(民)初字第2XX号民事调解书准予双方离婚。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在接受委托之初,代理人曾与被告多次联系。被告表示需要认真考虑一段时间。因为马上即将过春节,因此,征得原告同意后,我们春节后又和其进行了联系。春节期间,被告回到双方住所,将自己的衣物以及一些贵重物品取走。春节后,我们继续与被告联系,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无果,我们向法院进行了立案。
法院开庭时,被告表示坚决反对离婚。代理人在调解时,从双方的实际情况分析双方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已毫无意义,并且再过六个月起诉,对原、被告都没有好处,特别是对于被告,将得不到现在分手的让步。若被告这次不能调解离婚,原、被告以及双方家庭还要面临两个房产析产之诉,对于双方的精力财力都将有一个很大的损失。在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下,为了一点儿小的分歧而不能离成,对于双方都是不利的。
最终,被告接受了原告代理人的观点,在调解书上签了字。
这次诉讼给代理人也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主要是被告在法庭上及法庭外的态度一直保持坚决反对离婚。原告本人也认为首次起诉离婚一定不会离成。但代理人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并不是因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而不同意离婚,而是由于抚养费标准上有更高的要求。根据案件事实,若此次能够离成,被告在财产分得上还是合算的。经过耐心说服以及对比,协议最终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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