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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离婚协议反悔案 提醒协议分财产需慎重

发表时间:2008-09-14 21:59:23 来源: 作者:


 现在,不少夫妻感情破裂后选择自愿协议离婚。但有的人离婚后不主动履行离婚协议,或拿到离婚证后又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9月27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对一起“离婚协议反悔”案作出一审判决。 沈某今年36岁,家住南宁市青秀区,她与罗某原是夫妻关系。2002年10月23日,双方经协商,自愿办理了离婚手续。 在离婚前,双方还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他们的婚生儿子随沈某生活,他们共有的一套房子由沈某与儿子共同居住使用,沈某同意罗某暂住3年,期满后罗某应自动搬出,否则女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3年过去了,罗某却没有要搬走的意思。无奈之下,沈某将罗某告上青秀区法院。 沈某认为,前夫不但没有按当初约定行事,还拖欠了780多元的电话费,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对方搬离房屋,并支付拖欠的电话费,确认房子归她所有,将房屋产权变更为她个人所有。 罗则称,当初协议只说由女方和儿子共同使用,但没有约定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而且他目前没房住,该房屋应归他所有才对。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但该协议没有明确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因此不能视为房屋产权当初已经分割。现女方要求房屋归她所有,考虑到该房屋是女方单位的房改房,儿子也由女方携带抚养,结合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女方要求确认房屋归她,法院支持。 9月27日,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房屋产权归沈某所有,但她应补偿房屋价值的一半2.1万多元给男方,男方的暂住期限已满,应按当初约定搬出房屋。 主办法官告诉记者,现在家庭收入已不单是工资条上的数字了,像股权、经营权以及房产等,在不少家庭已不鲜见。因而,离婚案件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 据介绍,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许多人自愿协议离婚,不用尴尬地找单位开证明。但问题是,有的人在协议离婚后,不按当初协议去做;或者签了财产分割协议,却又后悔,比如有的人为了尽快离婚,表示愿意放弃所有财产,离婚后又觉得不平衡,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法官提醒说,若遇到对方反悔的情况,一方当事人可根据当初达成的协议,向法院诉讼。签订协议并非儿戏,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判定双方履行协议。因此,当事人在离婚时,处理财产要慎之又慎,一旦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就有了法律效力,所以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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