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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心丈夫“蓄谋”离婚 打工女莫名“失踪”

发表时间:2008-09-14 21:59:27 来源: 作者:


近三十年的夫妻,由于家庭贫困又要供养两个正在上大学的女儿,无奈之下,已过不惑之年的妻子远赴北京打工,五年不曾回家。可不想,丈夫竟隐瞒事实真相以其失踪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并且重新组建了家庭。日前,曲靖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赵某与其丈夫李某离婚一案,经法院再审后,近日对该案财产部分进行了改判,维护了赵某的合法权益。 2004年12月20日,曲靖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受理了一起因赵某不服法院判决其与丈夫李某离婚一案,该检察院受理后于2005年1月26日立案审查。 李某系一汽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保卫部职工,1977年10月与无业女赵某结婚,先后生育了两个女儿,1998年李某家参加了该公司集资购房。全家总收入只有李某600余元的月工资,为供养两个女儿上学,夫妻双方协商由赵某外出北京打工,并照顾和供养在北京上大学的大女儿和支付二女儿在大学期间所需的一切费用。 2004年初,李某为达到离婚的目的,隐瞒了知道赵某在北京打工的事实,并向单位保卫部获取证明赵某于1998年5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的证据,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判决因赵某离家出走,夫妻分居已满五年,确定双方感情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共同财产集资房一套及部分生活用品归李某所有,沙发一套、缝纫机一台、锁边机一台归赵某所有,由李某补偿折价款1万元给赵某。 可人在外地打工的赵某并不知情,直到2004年3月初,赵某与在昆明的小女儿通电话时,听到电话里女儿泣不成声地说:“她的父亲李某又与她人结了婚。赵某不相信是真的。3月10日,她收到了女儿寄去的她与李某离婚判决的复印件,才知道自己真的被丈夫抛弃了。 经过审查后,曲靖市检察院就在财产分割上以李某隐瞒事实骗取离婚有过错,且女方对家庭、子女照顾较大,应多分财产为由向法院提出抗诉。2005年3月23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该案财产分割部分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经过法院再审后认为,双方所主张的住房一套,是属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共同财产,应属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均可以主张所有权。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近日作出了改判,由李某付给赵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5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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