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再婚老人闹离婚90岁老头将84岁老太诉法庭

发表时间:2008-09-14 21:59:24 来源: 作者:


一起再婚老年人离婚案折射出尴尬社会问题 社会学专家:老年人再婚应登记,新《婚姻法》会对双方婚前财产予以保护 8月17日,大连市西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让人瞩目的是,当事原告男方姜福安已达90岁高龄,而被告女方孙叶英也有84岁了。 经过审理,法院当庭准予双方离婚,两人财产分割明确,除了自己的衣物,孙叶英未能带走任何一样东西,但是孙叶英认为,两人一起生活了14年,感情尚存,自己实在不应该就这样清汤寡水地被扫地出门,于是,她提出了上诉。 人到老年,独处的许多老人都想找个伴儿,但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会让这种想法难以实现,就算实现了,在婚后各种矛盾也可能纷至沓来,在网上,有许多调查数据显示了高龄再婚老人能够和谐相处的实在不多,就连儿女也不禁发出感慨:“为老人找个伴儿真的有那么难吗?” 登记结婚14年 老头将老太诉至法庭 据了解,姜福安和孙叶英两位老人是经人介绍相识,并在1992年8月8日登记结婚的,结婚时他们都是再婚,起初日子过的波澜不惊,但是后来渐渐出现了不和谐音。 在呈给法院的起诉书中,姜福安称对方经常对自己呵斥并且撕打,禁不住一再折腾,原本身体还可以的他住进了医院。姜福安说,在自己住院的日子里,对方并未到医院照顾,并经常离家出走,双方至此已经没有感情可言,请求离婚。 但是被告孙叶英并不同意对方的观点,孙叶英称:“我与他共同生活了14年,感情一直很好,相互扶持到现在,在他患上老年痴呆症后,我还去买菜做饭,说我离家出走都是无稽之谈。” 经过对双方证据的疏理,法院认为两人在近年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动手打过被告,现在姜福安患病难以治愈,由其女儿照顾,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于是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未婚同居5年 老头对老太下逐客令 无独有偶,今年7月份,另一起闹上法庭的老年“婚姻”案也引起了新商报的关注。 今年71岁的毕大娘在2001年经过婚姻介绍所认识了比他大8岁的阎大爷,当时双方都有好感,而两人的配偶都已去世,所以阎大爷便把毕大娘接回家中居住。“我曾经多次提出去登记结婚,但是他告诉我都一把年纪了,领不领证也没多大关系。”毕大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就这样两人以夫妻的名义在一起同居了起来,在随后的日子里,毕大娘把一生积蓄的几万元钱投在了这个家里,不仅对房屋进行了重新装修,而且还添置了许多家具。 但是一起过了5年后,事情发生了转变,阎大爷称自己身体不好搬到了儿子家里修养,在搬走不久,他又一纸诉状将毕大娘告上了法庭,要求毕大娘限期搬离房屋,长达五年的同居生活最终不欢而散。 社会学专家 选择同居并非明智之举 昨日,记者咨询了中山区婚姻登记处的负责人周霞,她称大连市目前并没有对再婚老年人的离婚率做过统计,“但是在我的印象里这种离婚率并不高,100对里差不多能有五六对离婚的。” 辽宁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思宁曾对此类现象做过研究,昨日,她告诉记者,“现在的单身老人有50%以上选择了同居而不是登记结婚,最大的顾虑便是财产问题和双方儿女的态度。” 张思宁认为,老年人选择同居虽然大多数是无奈之举,但他们在同居过程中仍会保持小心谨慎的态度,由于没有感情基础,这种同居的形式非常容易使老人陷入一种迷茫的状态,而维持三四个月之后就宣告解体的老人也很多。 对于老年人同居,张思宁并不支持,“一方面,法律对同居不予保护,一旦发生纠纷,老年人维权将会很难;另一方面,同居也会为个别不道德的老人骗取钱财提供可能。” 张思宁认为,老年人应该登记结婚,“新《婚姻法》中有规定,婚后所得财产、婚前财产,夫妻都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约定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她说,许多老人和他们的子女担心住房、存款在婚后会被对方侵占,但是如果经过这种约定,就会消除这种顾虑。而在《老年法》中也规定了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能因为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本站熊潇敏律师在全区律师培训班上授课
·五一北海二日游随记
·中央电视台播出本站熊律师承办案件
·情人节,再次感受她给我信任的感动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门委员
·本站2009年招聘授薪律师启事
·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集资房纠纷专题: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水泥质量 熊律师就传销法律问题
熊律师点评:辞不掉的工 行李箱损坏究竟怎么赔
热点文章
 
·[视频]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精彩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讨债技巧之录音取证延续时效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