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
|
公司
|
劳动
|
民商
|
保险
|
刑事
|
离婚
|
休闲
|
站长
|
人身
|
电视
|
工商
|
建筑
|
新法
|
文书
|
常识
|
顾问
|
照片|
咨询
|
|
劳动律师
|
记者联动
|
法治视频
|
法律法规
|
客户关怀
|
公司律师
|
本站动态
|
民商专题
|
媒体之声
|
人身损赔
|
离婚律师
|
交通律师
|
新闻夜班
|
律师休闲
|
最新资讯
|
刑事综合
|
便民通道
|
赔偿标准
|
电视采访
|
本站公告
|
民商综合
|
股权转让案例
|
公司综合
|
风景照片
|
法律顾问
|
远东风采
|
建筑工程房地产
|
本站下载
|
法律文书
|
诉讼常识
|
站长相册
|
债权债务
|
工商登记
首页
>>>
离婚律师
>>>
离婚案例
>>>正文
丈夫有外遇写书面承诺 离婚时法院判其履约
发表时间:2008-09-14 21:59:14 来源: 作者:
因丈夫生活不检点,特写了一份保证书向妻子承诺,若再有此行为愿赔偿4万元。保证书最终也未能挽救这段婚姻,在离婚官司中,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女方的诉求,按保证书要求判被告赔偿原告4万元精神损失抚慰金。 几年前,家住带岭区的原告李女士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生一女。因两人婚前相处短暂,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在性格、脾气等方面显露差异,导致夫妻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关系逐渐恶化。期间,由于被告王某生活不够检点,使夫妻关系越闹越僵。被告王某曾于2003年11月向其妻作出了一份书面保证,保证如同其她女人有密切来往或不正当关系,自愿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失费4万元。2004年9月份,被告王某与一美容院女子发生关系,并同居生活。至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于是,李女士日前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带岭区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依法对该离婚纠纷案进行了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不牢,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对自己要求不严,与第三者同居,致使原、被告夫妻关系日趋恶化,无和好可能。对此,被告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故法院支持原告李女士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另外,因被告曾向原告作出过书面承诺,加之被告确有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抚慰金4万元的请求获得法院支持。法院据此判决除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外,还判决被告王某给予原告李女士精神抚慰金4万元。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
本站熊潇敏律师在全区律师培训班上授课
·
五一北海二日游随记
·
中央电视台播出本站熊律师承办案件
·
情人节,再次感受她给我信任的感动
·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门委员
·
本站2009年招聘授薪律师启事
·
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
集资房纠纷专题: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水泥质量
熊律师就传销法律问题
熊律师点评:辞不掉的工
行李箱损坏究竟怎么赔
热点文章
·
[视频]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精彩回放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
·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
讨债技巧之录音取证延续时效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
】广西
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
邮编
】:530022 【
电话
】13878124891
[备案号:
桂ICP备05003070号
]|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
ip查询
|
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
|
自助链接
|
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
.Com
,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