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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有外遇写书面承诺 离婚时法院判其履约

发表时间:2008-09-14 21:59:14 来源: 作者:


  因丈夫生活不检点,特写了一份保证书向妻子承诺,若再有此行为愿赔偿4万元。保证书最终也未能挽救这段婚姻,在离婚官司中,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女方的诉求,按保证书要求判被告赔偿原告4万元精神损失抚慰金。  几年前,家住带岭区的原告李女士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生一女。因两人婚前相处短暂,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在性格、脾气等方面显露差异,导致夫妻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关系逐渐恶化。期间,由于被告王某生活不够检点,使夫妻关系越闹越僵。被告王某曾于2003年11月向其妻作出了一份书面保证,保证如同其她女人有密切来往或不正当关系,自愿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失费4万元。2004年9月份,被告王某与一美容院女子发生关系,并同居生活。至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于是,李女士日前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带岭区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依法对该离婚纠纷案进行了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不牢,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对自己要求不严,与第三者同居,致使原、被告夫妻关系日趋恶化,无和好可能。对此,被告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故法院支持原告李女士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另外,因被告曾向原告作出过书面承诺,加之被告确有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抚慰金4万元的请求获得法院支持。法院据此判决除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外,还判决被告王某给予原告李女士精神抚慰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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