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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前夫隐瞒共同财产 一套房子30万前妻要分一半

发表时间:2008-09-14 21:59:18 来源: 作者:


  一对夫妻在协议离婚时,约定男方一次性补偿5万元给女方,其余所有夫妻财产归男方所有,但过后女方却以遗漏分割房产为由,向法院起诉。昨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财产纠纷案进行宣判。 刘女士与黄先生于1993年12月8日登记结婚。2003年12月19日,黄先生在南宁市北大北路一小区购买了一套房,购房款共计23万多元。黄先生交首付4万多元,向银行贷款19万多元,贷款期限为20年,每月归还贷款本息1200余元。 黄先生夫妇于2005年7月14日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黄先生一次性付给刘女士5万元,其余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黄先生所有。今年7月28日,刘女士诉至西乡塘法院,要求黄先生分割房产(价值30万元)15万元给她。 黄先生应诉后认为,他们在离婚时已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不存在刘女士在诉状中所称的隐瞒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刘女士要求分割15万元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刘女士的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房产为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系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原告、被告离婚时已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合法协议,应受法律保护。协议中虽未一一列明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中所指夫妻共同财产应包含双方全部财产,现刘女士主张上述房产未包含在内,又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遂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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