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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纠纷案

发表时间:2008-09-14 21:59:29 来源: 作者:


抚养权纠纷案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下面是几则有关此方面的案例,供大家以参考:
  案例之一:买卖婚姻结下苦果 五年后母亲追讨抚养权
  1992年。本案的原告胡某还只是个17岁的花季少女,因父母离异,不谙世事的她被人从重庆拐卖他乡,与当地一孙姓农民结为“夫妻”,1993年底生育一女。1994年5月,胡某被重庆江津市警方解救回原籍,留下了不满半岁的女儿。回乡后的胡某因日夜思念女儿,在时隔半年之后,再次回到被拐卖地凤阳,与本案被告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1997年生育了第二个女儿明月。2000年初,两人离婚,胡某只身返回重庆江津老家,两个女儿一直跟随被告孙某生活。胡某为了讨回自己的抚养权于2005年3月16日向凤阳县法院递交了诉讼状。
  庭审中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被告所生长女由被告孙某抚养,原告胡某自今年起每年付给原告长女抚养费1200元,至长女18周岁止;次女由原告胡某抚养,抚养费自理;鉴于被告孙某长期独自抚养子女,原告愿一次性付给被告子女抚养费20000元,并当场兑现。
(摘编自:新闻中心)
  案例之二:非婚生子无端被夺 导致产生抚养纠纷
  1999年,26岁的阿芳去中山市做保姆。第二年,阿芳与女主人61岁的父亲柯某相识,后来柯某提出要阿芳为其生一个儿子,交换条件是给她一套位于茂名市区的楼房,阿芳经不起诱惑与柯某同居。2001年阿芳生下非婚儿子小火,儿子出生后由阿芳抚养,柯某提供生活费。2003年5月9日,柯某在阿芳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小火送到中山市他女儿处收养,致使阿芳在此后一直无法与儿子见面。为此,阿芳于2003年12月向茂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柯某非婚生育的儿子归其抚养,柯某每月负担小火生活费300元。
  茂名市茂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火为阿芳与柯某非婚生的儿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其父、母均有同等的抚养权利和义务。而柯某自己不履行抚养儿子的义务而将儿子送给其大女儿及女婿抚养,不利于小火的心理健康成长。
  2004年2月法院判决小火由阿芳抚养,柯某每月负担抚养费300元直至小火独立生活时止。柯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4年底,茂名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摘编自:南方网)
  案例之三:8个月婴儿告赢父亲 全国首起婚内抚养权纠纷案
  原告袁某2003年8月20日出生,起诉时是个刚刚8个月的婴儿,其父亲袁先生、母亲刘女士经婚介所介绍相识,并于相识后第三天草率结婚。双方婚姻基础不好,加之婚后双方性格各异,互相猜忌,经常发生矛盾。2004年2月6日,刘女士向中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袁先生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因为刘女士没有答应袁先生的离婚条件,袁先生不同意离婚,刘女士撤回了离婚诉讼。刘女士一个人抚养孩子日渐困难,2004年4月20日,刘女士以孩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要求被告袁先生每月向孩子支付抚养费。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之后认为:原告父母婚姻关系尚在,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负有抚养原告的义务,婚内分居期间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用。
  郑州中院依法判决,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袁先生每月向原告袁某支付抚养费100元。
(摘编自:中华女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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