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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从未共同生活,离婚互还嫁妆彩礼

发表时间:2008-09-14 21:58:38 来源: 作者:


婚后从未共同生活,离婚互还嫁妆彩礼

本报讯  登记结婚后,妻子从未在家过夜,夫妻双方从未有过共同生活,之后妻子请求离婚,并要求丈夫返还嫁妆,丈夫也同时提出反诉,要求妻子返还彩礼。那么,他们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近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在法院的调解下,夫妻双方互相返还了嫁妆和彩礼。

    吴某(女)与陈某都是永康人,分属不同的村。2004年9月,经吴某同村人介绍,二人互相认识了。当时吴某正在和同村的张某谈恋爱,但吴某的父母并不喜欢张某,相反,他们很是喜欢陈某。于是在父母的干预下,吴某和张某被迫分手,并很快和陈某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之后便举办了婚礼,并于第二年即2005年1月2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事实上,吴某并不喜欢陈某,甚至有些讨厌,只是迫于父母的压力才和陈某结婚,婚礼当天晚上吴某就没有和陈某住在一起,第二天便离开家,住到了单位。陈某对此虽然很恼火,但也没办法。吴某的长期不归让陈某觉得很没面子,恼怒之下,2005年8月,陈某将家里的大门钥匙换掉。吴某虽然没和陈某住在一起,但偶尔还是要回去带些东西,陈某换掉钥匙后吴某进不了房子,对此,吴某也很生气,两人的关系愈发冷淡。就这样又僵持了大半年,吴某决意冲破阻力,与陈某离婚。今年5月10日,吴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告到永康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与陈某离婚,并要求陈某返还其嫁妆(即其婚前财产)。陈某知道后也立刻提起反诉,表示同意离婚,也愿意返还嫁妆,但同时吴某必须返还自己的彩礼。

    法院受理后认为,虽然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登记结婚后再离婚的,婚前互相给付的嫁妆和彩礼不需要返还。但吴某和陈某的情况却比较特殊,因为二人从未有过共同生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没有共同生活的,如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支持。依此规定,吴某和陈某的返还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6月22日,吴某和陈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同意离婚,陈某将嫁妆返还给吴某,吴某将彩礼返还给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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