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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离婚先退钱 广西一男子索回彩礼金被法院驳回

发表时间:2008-09-14 21:59:08 来源: 作者:


  因感情破裂,妻子黄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丈夫高某却称黄某利用婚姻骗财,需返还其15000元彩礼金及其他费用,否则拒绝离婚。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近日审结了此案,准予双方离婚,并驳回高某索钱请求。  黄某与高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后于2004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相互了解不够,性格不合,感情基础不牢固。黄某认为高某无端猜疑其品行并对其进行殴打,而高某又认为黄某是利用婚姻与感情骗取钱财,两人互不信任,为此经常发生争吵打闹,也曾到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未果。  2005年5月,妻子黄某离家出走,并于同年11月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高某离婚,法院于同年12月6日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此后,两人关系没有明显改善,黄某继续在外居住打工至今。2006年7月,黄某以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认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有一定责任。黄某仅凭其门诊病历主张曾被高某殴打证据不足,高某认为黄某利用婚姻骗取钱财亦证据不足。高某以两张银行取款回单认为黄某曾向其索取彩礼金15000元证据不足,而黄某也不予认可,法院不予采信,况且高某要求黄某退回彩礼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高某主张黄某婚前曾向其借款3000元属于婚前两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对此不予处理,建议高某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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