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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人妻与他人同居 诉请离婚被判赔偿
发表时间:2008-09-14 21:59:04 来源: 作者:
吴某婚后外出打工并与他人同居。近日,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等丈夫苏某离婚,苏某则要求吴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并抚养孩子。龙州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 吴某与苏某经自由恋爱后于2001年6月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2003年起,吴某开始断断续续外出打工。2006年春节后吴某又外出打工,并于3月起与一男子同居。7月,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苏某离婚,苏某要求吴某赔偿因吴某与他人同居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并抚养孩子。经审理,法院根据该案的案情、双方的生活水平及吴某的收入情况等,依法判决吴某赔偿苏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婚生孩子由吴某抚养,苏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元直到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判决后,双方均表示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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