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患精神病 分割财产协议无效
协议离婚后,女方以自己患精神病为由,状告前夫,要求重分财产。日前,江北区法院认定女方在协议离婚时无民事行为能力,判决男方再分给她一套住房和20多万元现金。
王丽称,她在1990年1月结婚,2001年2月开始精神异常,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至今仍未完全治好。2004年10月,她与张军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王丽分得位于江北区的一套房屋和现金3.8万元,张军分得位于江北区和渝北区新牌坊的房屋各一套,另加现金20万元,并抚养孩子。
离婚后,王丽认为,家庭财产大部分是她赚得的,而且她患精神分裂症没有完全治好,不能像正常人一样工作和生活,还需要有人照顾。2005年2月,她起诉到江北区法院,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张军却认为,当初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并不存在欺诈和胁迫;王丽在签收其应得财产时也未提出过异议。为此,他否认对方的说法。
江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经医学鉴定,王丽患有精神分裂症,在协议离婚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王丽与张军此前签订的离婚分割财产协议无效。虽然王丽患精神分裂症,不能像正常人一样工作和生活,属于婚姻中较为弱势的一方,因她与张军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较大,且其婚生女由张军抚养教育,因此,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平均分割为宜。
最终,江北区法院判决两人位于江北区的两套房屋归王丽所有,位于渝北区新牌坊住房归张军所有,张军另外支付给王丽现金23万余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