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补偿金离婚不能分
来源自: 乌鲁木齐晚报 作者:
何伟1999年与妻子结婚。2001年年底,何伟所在单位开始减员增效,单位动员何伟辞职。考虑到自己和单位的实际情况,何伟干脆主动向单位提出辞职。 单位也因此发给何伟8万元钱作为补偿。领到这笔钱后,何伟并没有动用,而是将其存入了银行。 之后,何伟与妻子两人经常为一些琐碎小事争吵不休。2006年12月,两人的矛盾再次爆发,这次何伟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法庭上,这对曾经恩爱的夫妻都将目光盯在了银行那8万元的辞职补偿金上。何伟的妻子同意离婚并提出要将补偿金的一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给自己。 对于妻子的要求,何伟断然拒绝,他认为,这些钱是当初单位为了补偿自己才给的,所以坚决不同意将其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
夫妇二人各执己见,不肯相让。最终法院在仔细研究了案情后作出判决:8万元钱属于何伟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得进行分割。负责承办此案的法官解释:何伟所取得的8万元辞职补偿金,完全是以其自愿放弃工作为前提换来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何伟放弃了工作,使自己的生存权等权利受到一定损害,所以单位才会做出补偿。而这与何伟的婚姻并没有必然联系。所以,法院视这笔钱为何伟个人财产,而不必做为共同财产来分割。 同时,该法官还介绍,依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也类似这种性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而非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