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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虽出离婚前 法院判决个人还

发表时间:2008-09-14 21:57:23 来源: 作者:


债务虽出离婚前 法院判决个人还

    虽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但法院却判决个人偿还。日前,西城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1996年,杨某为投资股票,向岳母张某借款2万元,未约定归还期限。2002年,杨某向岳母出具欠条一张。2006年,因感情不和,杨某与妻子协议离婚。2007年,张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返还借款2万元。杨某认为,2万元已全部投入股市,但因为2000年后股市行情长期低迷,并且所开户的证券公司发生法人卷款潜逃事件,因而无法提现归还。此外,该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由前妻与其共同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判断是否为共同债务有以下两个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张某基于对杨某的信任,将2万元借给杨某进行股票交易,杨某将此借款全部投入股市,并因股市行情长期低迷以及发生的“卷款潜逃”事件,未能将股市内投入资金的剩余部分提取现金归还张某或用于家庭共同支出。因而,杨某的借贷行为,应认定为个人所负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为此,法院判决杨某个人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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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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