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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设定担保

发表时间:2008-09-14 21:57:55 来源: 作者:


离婚协议中设定担保

——炎陵县法院精心巧解一起离婚案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炎陵县人民法院水口法庭在本县龙渣瑶族乡龙凤村王兆组被告兰建平家开庭审理原告黄艳平诉与被告兰建平离婚纠纷一案,首次以设定担保的方式解决了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争端,从而促成了此案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

    6月16日,原告黄艳平以双方分居二年之久,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兰建平离婚并处理婚生女儿抚养问题。7月4日,案件排期开庭之日,被告兰建平未能到庭,但被告兰建平母亲却到法庭反映被告兰建平拒绝到庭的原因和情况,并要求法庭妥善处理小孩的抚养问题。案件承办法官根据案件情况认为,该案不宜缺席审理,当即决定了将开庭地点安排在被告家中。由于被告家地处偏僻的山区,道路狭窄且崎岖不平,审判人员借了一辆工具车,于2006年8月23日扛着法庭进山沟,在被告家中开庭。在调解中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无争议但对婚生女儿抚养问题产生争执,为消除被告及其家人的后顾之忧,原告姐夫唐某愿为小孩抚养费提供担保,法庭最终在调解协议中确认了这一担保行为,从而使该案以巧妙的方法调解结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此司法解释却并没有规定适用何种案件,在此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为创新调解方法,准确、灵活地适用司法解释这一案外人设定担保的规定,既促成了案件矛盾的及时化解,又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解协议履行提供了可靠的保障,较好地实现了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株洲炎陵县法院

编辑:陈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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