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恶意挂失转移财产 离婚以后仍能分割

发表时间:2008-09-14 21:58:00 来源: 作者:


恶意挂失转移财产 离婚以后仍能分割

    离婚后发现原来的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芮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日前,平谷法院审结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依法判令原告芮女士分得存款7000元。

    2006年11月21日,刘先生与芮女士被判离婚。在庭审中,芮女士称刘先生有存款,但未提供证据,法院未予认可。离婚后,芮女士无意中发现刘先生丢失的存款单,随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存款。

    法院经调查得知,2006年6月19日,刘先生将其在银行的存款1.3万元挂失,7月7日销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的存款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存,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理应予以分割。离婚时刘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第1页  共1页

编辑:刘艺铸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本站熊潇敏律师在全区律师培训班上授课
·五一北海二日游随记
·中央电视台播出本站熊律师承办案件
·情人节,再次感受她给我信任的感动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门委员
·本站2009年招聘授薪律师启事
·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集资房纠纷专题: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水泥质量 熊律师就传销法律问题
熊律师点评:辞不掉的工 行李箱损坏究竟怎么赔
热点文章
 
·[视频]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精彩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讨债技巧之录音取证延续时效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