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近日,如东法院审结了一起丈夫向妻子借钱不还,妻子愤而将丈夫告上法院的案件。 原告朱某与被告冯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冯某因偿还债务、为他人借款等数次向原告朱某借款。2007年3月28日原、被告协议离婚。此后原告朱某多次向被告追要借款,并向被告原单位反映情况。2007年4月26日,原告朱某到被告冯某单位办公室对双方债权债务进行了结算,在被告返还原告40000元后,仍结欠原告朱某人民币140000元,被告出具了欠条一份交原告收执,约定“5月1日前还4万元,5月31日前还10万元”。因被告冯某未能依约还款,原告朱某于2007年7月9日向如东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返还借款14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1、本案中原告朱某与被告冯某原系夫妻关系,我国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出了规定,婚姻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的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婚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相互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作出约定,只要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应予保护。2、关于原、被告间是否存在借贷事实,被告冯某对原告提供的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其在单位纪检部门的谈话记录反映了债权债务的形成过程,此债权债务的形成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婚内财产约定制度。双方离婚后被告亦返还了部分借款,并对余欠部分出具了欠条,对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应予认定,被告冯某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为此,法院判决被告冯某返还原告朱某借款人民币14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