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不脱的“夫妻债”
湖南法院网讯 1月9日,当法院一份盖有庄严国徽的判决书送达到陈某手中时,她怎么也没有想到,前夫一笔五年前的30000元债务还是落到了她的头上。
2001年12月底,李某、陈某夫妻来到朋友张某家中,向张某借了50000元现金,并答应每月支付一定利息。2002年底,李某偿还了部分本息,李某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据,注明借款金额为30000元,借款月利率为1.5%。2003年11月,李某、陈某夫妻向张某支付了4000元利息,并由张某出具了收条。2004年2月,李某与陈某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离婚协议中确定债务由李某偿还,与陈某无关,共同财产归陈某及其子所有。2005年初,李某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张某遂拿着借据多次向陈某催讨借款,陈某声称已经与李某离婚,且李某同意债务全部由其承担,要还钱去找李某去,拒绝偿还。在万般无奈之下,2006年11月,张某诉至安乡法院。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被告陈某提出的借款用于被告李某做生意,而未用于共同生活,不属共同债务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被告陈某提出已与李某离婚,依离婚协议,债务应由李某负责偿还。法院认为,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就财产分割的处理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被告陈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原告张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其对两被告尚欠利息的追偿权,法院认为该行为是当事人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置,于法不悖,应予维持。故法院判决被告李某、陈某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30000元,被告李某、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常德安乡县法院
编辑 李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