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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岳母钱炒股 离婚后单独还

发表时间:2008-09-14 21:57:34 来源: 作者:


借岳母钱炒股 离婚后单独还
 
        法院:其借贷行为是个人所负债务 非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前杨某向其岳母张某借了2万元炒股,离婚后却认为债务应该由自己和前妻共同偿还。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判决杨某个人偿还2万元。

  杨某为投资股票曾向岳母张某借款2万元。后因感情不和,杨某与妻子协议离婚。2007年,张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借款2万元。

  杨某认为,因投入股市的2万元无法提现归还,而且2万元的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由前妻与他共同偿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未能将股市内投入资金的剩余部分提取现金归还张某或用于家庭共同支出,所以其借贷行为为个人所负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解读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判断是否为共同债务有两个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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