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夫妻同舟共济 离婚后为48000元债务 对簿公堂反目成仇 本网徐州讯:日前,新沂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夫妻为婚前共同债务对簿公堂、反目成仇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这48000元的债务。 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共同经营“丽平”鸡场。1997年至2005年间被告尚丽陆续从原告处借款,归还部分后,尚欠48000元未还,2005年8月8日由第一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2006年2月24日两被告离婚,离婚时约定鸡场所有财产及债权债务归第二被告所有,但对于所欠原告债务双方有争议,未予偿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两被告偿还欠款。 原告诉称,我与两被告系亲戚关系,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丽平”种鸡场,自1997年被告为经营鸡场陆续从原告手中借现金48000元,并于2005年8月8日由尚丽出面写了欠条,后我催要,但尚丽称已和被告李和平离婚,法院的离婚调解书已明确种鸡场的债权债务由被告李和平承担,为此起诉来院要求两被告返还欠款。 第一被告辩称,原告起诉我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我对该笔债务毫不知情,即使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离婚时被告尚丽也未提及该笔债务;原告诉称该借款系我与被告尚丽用于经营“丽平”鸡场,原告对此应提供证据证明,自1997年至2005年8月份鸡场经营状况良好,我们也没有理由再去借款。 第二被告辩称,“丽平”种鸡场是我和李和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一直由我负责经营,他负责生产,1997年以来陆续借原告孙继良款,于2005年8月写的欠条,离婚时我也提到该笔债务,李和平不愿偿还。现我认为应由李和平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被告欠原告款48000元是事实,有欠条为证,第一被告也予以认可,对该笔债务应予归还。因该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依法应由第二被告对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在清偿本债务后,如认为其履行部分超出在离婚时约定的其应承担的债务范围,可另行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