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欠下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尽管离婚时双方约定由一方承担全部债务,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的主张。10月8日,被告陶林华、沈彩候被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给付原告万永兵货款11000元。 2004年7月,陶林华和沈彩候商议,如果两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全部归妻子沈彩候所有,共同债务也全部由妻子沈彩候负责清偿。夫妻俩在武汉经营小五金期间,曾向万永兵赊购电动工具等零配件,欠款11000元。2005年1月,陶林华和沈彩候经法院调解离婚。欠款万永兵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陶林华和沈彩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万永兵货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陶林华和沈彩候在离婚时虽约定共同债务由沈彩候负责清偿,但该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的诉讼主张,故陶林华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