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原告李某曾于2005年3月10日被法院判决驳回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其后便一直在外工作,近日李某以和被告张某分居已满一年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海安法院对这一起离婚纠纷再次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大学同学,在大学期间两人自由恋爱,1996年登记结婚。 2005年2月17日,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海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海安法院于2005年3月10日作出了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在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后原告李某便随单位工程队长期在外工作,至今未回到家中与家人团聚。2006年2月13日,原告李某再次向海安法院提起要求与张某离婚的诉讼,理由是在上次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已经与张某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其举证责任在原告李某,原告李某主张其于第一次被本院判决驳回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后与被告张某分居至今,已满1年,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该第一次判决的判决书文稿的签发日期为2005年3月10日,该日期并非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在上诉期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因而该判决书在上诉期届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规定:……,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该规定中的“判决”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并非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现原告李某主张夫妻双方分居已满一年时间,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被告之间感情现状已确属我国婚姻法或其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之一,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故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