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别人巨款后不但不还,还逃之夭夭,妻子以不知情和已离婚为由拒绝偿还。近日,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判决妻子和丈夫共同偿还借款,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2005年7月17日,被告郭乔森以搞经营开办公司为名,向原告郭风杰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载明2005年7月30日 归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先是以种种理由推托拒绝支付,后又采取避而不见的态度,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被告妻子王玲霞先以丈夫借钱自己不知情,后以2005年11月已和丈夫协议离婚为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郭风杰将郭乔森王玲霞夫妇共同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玲霞辩称的双方已经协议离婚,由于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且被告王玲霞均认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于被告王玲霞没有向法庭提供双方已经离婚的相关证据,故法庭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法庭判决被告郭乔森、王玲霞夫妇共同偿还原告郭风杰借款30万元;共同承担借款利息;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100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