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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共同财产 离婚后妻告前夫

发表时间:2008-09-14 21:57:04 来源: 作者:


    湖南法院网讯  离婚后原告发现前夫在离婚时隐瞒了共同财产4万元,要求重新分割。2月28日,道县法院判决被告何信海借给李海易的共同债权4万元,其中2万元由原告负责收回。

    原告周小英与被告何信海于2003年12月31日在道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离婚时约定:“婚后所生男孩由被告抚养成人,彩电、冰箱等家具归男方所有,位于道县北路大转盘、李家园的各一个门面及六千元银行存款归女方所有”。对其它债权及债务双方未约定。

    2003年10月13日被告个人名义借给李海易4万元,并要李海易写了一张借款凭条。2005年3月7日被告何信海向李海易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同年3月18日被告主动撤诉,原告获悉此情况后,多次要求被告协商解决财产分割事宜,遭被告拒绝后,原告周小英于2005年12月12日向该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已协议离婚,对子女的抚养已作安排,有些财产作过处理,但双方未对其它共同债权和债务未作约定,而被告未告知原告婚姻存续期间尚有债权未作处理,被告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对此,被告应承担本案过错的全部民事责任。

    来源:永州道县法院 

                                                            编辑 李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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