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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共同债务谁也跑不了 法院判令离婚夫妇共同偿还
发表时间:2008-09-14 21:56:48 来源: 作者: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向他人借钱买方拖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夫妻离婚时约定方拖归丈夫所有,债务由丈夫偿还。但离婚后债务一直没还清,已离婚双方均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法院日前判决已离婚双方对这笔债务应共同偿还。
据法院查实,广西宜州市庆远镇宜畔社区的黄大星、张彩莲于1995年底登记结婚,善于经营的丈夫黄大星看到村村通柏油路、宜忻将开通二级油路这个商机,于2003年6月15日向邻村的张大成借款6万元,并约定于2005年底本息还清,并立有借据。借款到期后,黄大星购买了一辆后驱动方拖和一套碎砂设备,并承接了多处油路工程。借款到期后,黄大星每次均以工程未结账为由没有按时偿还,直至2006年2月,偿还了张大成1万元。
2006年5月15日,黄大星夫妻俩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方拖一辆及碎砂设备一套归黄大星所有,所欠张大成的5万元借款由黄大星偿还。达成离婚协议后,黄大星将方拖及设备变卖,一直外出打工,无法联系,张大成多次追讨未果。
2007年3月15日,张大成将已离婚的黄大星、张彩莲两人告上宜州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人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尚欠的5万元借款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了家庭生产经营的需要与原告借款而引起的清偿债务的法律关系,是为了家庭的共同利益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应视为夫妻的共同之债。双方为了逃避债务为目的而将此借款约定为个人承担的债务的协议应为无效。
5月8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由被告黄大星、张彩莲连带偿还原告张大成借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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