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婚内共同债务谁也跑不了 法院判令离婚夫妇共同偿还

发表时间:2008-09-14 21:56:48 来源: 作者: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向他人借钱买方拖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夫妻离婚时约定方拖归丈夫所有,债务由丈夫偿还。但离婚后债务一直没还清,已离婚双方均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法院日前判决已离婚双方对这笔债务应共同偿还。
  据法院查实,广西宜州市庆远镇宜畔社区的黄大星、张彩莲于1995年底登记结婚,善于经营的丈夫黄大星看到村村通柏油路、宜忻将开通二级油路这个商机,于2003年6月15日向邻村的张大成借款6万元,并约定于2005年底本息还清,并立有借据。借款到期后,黄大星购买了一辆后驱动方拖和一套碎砂设备,并承接了多处油路工程。借款到期后,黄大星每次均以工程未结账为由没有按时偿还,直至2006年2月,偿还了张大成1万元。
  2006年5月15日,黄大星夫妻俩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方拖一辆及碎砂设备一套归黄大星所有,所欠张大成的5万元借款由黄大星偿还。达成离婚协议后,黄大星将方拖及设备变卖,一直外出打工,无法联系,张大成多次追讨未果。
  2007年3月15日,张大成将已离婚的黄大星、张彩莲两人告上宜州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人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尚欠的5万元借款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了家庭生产经营的需要与原告借款而引起的清偿债务的法律关系,是为了家庭的共同利益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应视为夫妻的共同之债。双方为了逃避债务为目的而将此借款约定为个人承担的债务的协议应为无效。
  5月8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由被告黄大星、张彩莲连带偿还原告张大成借款5万元。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本站熊潇敏律师在全区律师培训班上授课
·五一北海二日游随记
·中央电视台播出本站熊律师承办案件
·情人节,再次感受她给我信任的感动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门委员
·本站2009年招聘授薪律师启事
·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集资房纠纷专题: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水泥质量 熊律师就传销法律问题
熊律师点评:辞不掉的工 行李箱损坏究竟怎么赔
热点文章
 
·[视频]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精彩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讨债技巧之录音取证延续时效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