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兴法院黄村法庭审结一起扶养纠纷案件,未尽扶养义务的丈夫高某被判向患病妻子冯某支付扶养费、医药费等费用。 原告冯某与被告高某系夫妻关系。2004年10月底,原告冯某身患病毒性脑炎未治愈,生活不能自理。被告高某未尽到扶养义务,为此,双方经常发生矛盾,至今未能和解。2006年6月,被告高某曾向大兴法院起诉离婚。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了其离婚诉讼请求。此后,高某一直未对冯某尽到全面的扶养义务,致使冯某生活极度困难。此间,冯某的生活一直由娘家人照料和帮助。12月,冯某诉至法院,要求丈夫高某承担扶养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被告高某在原告冯某患病后,未全面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有悖于法律和道德规范,对此,应予批评教育。现原告冯某要求被告高某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应予支持。
据此,判决被告高某自2007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冯某扶养费5 00元至其生活完全自理时为止;原告冯某日常开支的医疗费用,凭医院的医疗费单据,由被告高某负担。(编辑:刘艺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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