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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妻子要求平分丈夫住房公积金

发表时间:2008-09-14 21:56:35 来源: 作者:


    一对夫妻离婚时,因住房公积金分割问题发生争执,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判决准予双方平均分割住房公积金2万余元。

    邹城市严某与籍某1990年2月结为夫妻,丈夫严某为某单位临时工,至2006年底其住房公积金余额2万余元。妻子籍某因原工作单位已破产,欠缴养老金13291元。2006年3月,严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年6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一年后,严某再行起诉,要求与籍某离婚。籍某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方面存有异议,认为严某的住房公积金是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自己所在单位已破产,拖欠的养老金无法补缴,拖欠部分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予准许。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分割,虽然被告原工作单位欠缴被告的养老金,但要求原告负担欠缴的养老金,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准予双方平均分割住房公积金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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