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调解中,男方明确表示不要女方支付儿子的抚育费,然而当法院一审判决后,男方又反悔了。近日,法院一纸判决终了该案。
法院调解 男方不要抚育费
1991年5月,男子谢某与女子孙某经过一年的恋爱喜结连理。同年11月,儿子出生。后来,二人各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一年后,谢某购买汽车跑运输,孙某没有固定职业。
此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常争吵。2006年4月,谢某第一次提出离婚,但被法院驳回。
之后谢某住到自己父母家中,与孙某分居。孙某患有胆结石等症,2006年7月以来一直就医,孙某曾多次要求谢某给付医疗费用未果。
二人的婚生子在学校寄宿,节假日回来与谢某父母一起居住,偶尔也到孙某处居住。
今年6月,谢某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征求二人婚生子的意见时,他明确表示,如果父母离婚,愿随父亲生活。对此,谢、孙均无异议。
本案诉讼中,法院在作原、被告调解工作时,原告谢某曾明确表态:“无论调解或判决,我都不要求孙某(女方)支付我子女抚育费,就由我一人负担。”
男方反悔无用 二审仍维持原判
台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法院第一次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谢、孙二人的夫妻关系不断恶化,已名存实亡。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当认定他们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此外,原、被告就子女抚育意见一致,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法院判决婚生子随原告谢某生活,并由其负责抚育至独立生活时止。谢某自愿不要求孙某给付子女抚育费,法院准许。
一审宣判后,谢某不服,提出上诉。
谢某上诉称,要求婚生子随自己生活是事实,但他并未放弃要求孙某支付抚育费,而且调解时表态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故请二审法院改判。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在作双方调解工作时,谢某曾明确表态不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
该表态系上诉人自愿负担子女抚育费的明确表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