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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没有编号 离婚夫妻被判共同还债

发表时间:2008-09-14 21:56:43 来源: 作者:


何某离婚8年了,但他与前妻李某却被一笔9万元的老债连在一起——两人的离婚证没有编号,在婚姻登记机关也查不到任何档案,市一中院于日前终审判决两人共同承担偿还债务。

    第一次起诉

    两张借条过期

    据了解,何某与李某结婚后,李某想做生意。1998年,李某找到朋友陈某,陆续从陈某处借了8万余元。当年5月23日,李某出具了一张借条,一共写下三笔借款,分别为3.435万元、2.8万元、1.8万元。李某承诺在同年12月23日之前还清。

    转眼间就到了1998年底,李某根本没有还款的意思。2001年1月,陈某只得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及其丈夫共同偿还借款1.8万元,而另外两笔借款已过诉讼时效,他没有一并起诉。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由于何某和李某夫妻俩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也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遂缺席判决何某夫妻俩偿还1.8万元。

    找到债务人

    重新出具借条

    判决生效后,何某夫妻俩一直没找到,陈某就没拿到钱。2004年3月6日,陈某终于找到李某,强烈要求她归还借款。李某表示自己确实无力还债,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李某重新出具一张借款金额为9万元的借条给陈某。

    捏着9万元的借条,陈某催收了近两年,还是没有收到钱。生怕再次超过诉讼时效的陈某,在今年1月再次把李某和何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偿还9万元借款。

    举证期限内,何某提出,自己已在1998年9月24日与李某离婚。他不知道前妻李某是否借了陈某的钱。即使双方确实存在债务关系,也与他无关。

    第二次起诉

    判决还款9万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何某和李某向法院提交的离婚证上竟没有编号。此案在审理中,法官通过核实得知,离婚证的确出自于婚姻登记机关,但在婚姻登记机关确查找不到两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债主陈某坚持认为,何某和李某的离婚证是假的。

    市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由于何某和李某的离婚证上无编号,加之婚姻登记机关又没有两人的离婚登记档案,其离婚证缺乏真实性,不予确认。

    同时,陈某通过诉讼确认1.8万元的借款后,其余借款虽已超过诉讼时效,但债务人李某于2004年3月6日又重新出具借条加以确认,诉讼时效应重新计算。而何某虽未在借条上签字确认,但这笔借款是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终,市一中院判决由李某和何某共同偿还9万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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