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夫妻离婚约定生育者赔叁万元,违者被诉至法院,侵犯了生育权,法院判协议无效诉请被驳回。近日,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4年6月,王兰与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4岁多的孩子随王兰生活,张军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50元。没过多久,王兰与张军又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为使两人的主要精力放在抚养教育孩子的身上,两人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违约者支付对方违约金3万元。 王兰与前夫离婚后,一人带着年幼的孩子工作、生活多有不便,单位同事李明默默地给了她许多帮助。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感情日益加深,2005年国庆节,王兰与李明结婚,并于2006年6月生育一子(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张军得知前妻王兰另立家庭并生育孩子之后,他即以其违背了双方离婚之际签订的书面协议为由,向王兰索要违约金。遭到拒绝后,张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兰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生育权不因为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原、被告所立的禁止生育的协议,侵犯了王兰的生育权。因此,原告张军与被告王兰离婚之际签订的禁止生育的书面协议为无效协议,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军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 该案提醒人们,双方签订协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否则签订的协议无效,象本案张军只因为不学法,也不懂法,随心所欲,结果花了诉讼费用,输了官司,很懊悔,只好自酿苦酒自己喝。(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