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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时放弃共同财产 庭审后变更不予支持

发表时间:2008-09-14 21:57:03 来源: 作者:


    湖南法院网讯  4月24日,洪江市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准予原告蒋桂梅与被告段天志离婚。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段天志所有,原告蒋桂梅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依法由原告享有。

    原告蒋桂梅和被告段天志均系洪江市龙田乡人,经介绍相识,1979年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因原、被告为日常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2年开始分居至今。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原、被告对财产分割争议较大。对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家具等原告在起诉时明确表示放弃不要。原告在开庭审理时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已明确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后的开庭审理时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对于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做出如上判决。

    来源:怀化洪江市法院

                                                     编辑 李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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