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兴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不到一年,前妻张某将前夫李某再次告上法庭,追偿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受李某打骂而花费的医疗等费用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庭判令李某支付张某医疗费6560元。 张某诉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多次对其实施殴打。李某于2005年3月27日又对其进行疯狂殴打,致使她身体多处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顶部双侧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至今仍有后遗症尚未痊愈并给其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给付医疗费。
李某辩称,张某受伤并非他殴打所致,其治疗费用也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请求法庭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所提供的病历、医院收据、住院照片、证人证言等,足以证明其于2005年3月27日被李某殴打致伤,花费医疗费6560元。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张某所花费的医疗费6560元,李某应予赔偿。(编辑:刘艺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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