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当事人在参加诉讼时,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妇女张某在与姜某的离婚诉讼中,为反悔不择手段,竟在法庭上将生效的离婚协议撕成碎片并放进嘴里,严重妨碍法庭审判秩序,被处以罚款500元。 山东费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张某(女)离婚纠纷一案时,在原、被告均表求同意离婚、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参与的情况下,由主审法官主持,对该案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抚养费的支付、婚后财产的分割及诉讼费的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办案人员当场告知双方: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反悔。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
后被告张某以记不清调解协议内容为由,要求再查看调解协议原件,但当书记员将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原件递给张某时,她却趁书记员不备,将调解协议原件撕毁并放在嘴里咬嚼,书记员马上对其行为进行阻止,但其仍一意孤行,并将毁损的调解协议碎片扔进下水道内,严重妨碍诉讼,被依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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