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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待分割房屋应先诉讼保全

发表时间:2008-09-14 21:56:16 来源: 作者:


    夫妻离婚,男方在诉讼期间擅自转移房产给他人,欲侵吞双方共有财产。日前,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男方在判决书送达三日内给付女方相应房屋折价款,如逾期支付则再加倍支付利息款。

    顾女士与李先生于1992年相识,1996年2月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由于原先各自都有子女,婚后双方没有再生育。顾女士称,婚后感情淡漠,男方经常不打招呼几天几夜不回家,对她缺乏起码的关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在此期间,李先生一边向一中院提出上诉,一边擅自将夫妻共有的一套自住产权房的产权转移给了他人。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是正确的。系争房产是在双方结婚后以李先生名义购买的产权房,经双方确认,价值46万元。产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但为夫妻共同财产。“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法院审理中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同意擅自将系争房产权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诚信原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理应由上诉人自己承担”。因此终审判决李先生应给付顾女士房屋折价款23万元,如未按期支付,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小贴士: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已屡有出现。擅自将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案外人,对日后的判决执行将造成困难:即一方若无房屋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会直接导致另一方利益无法得到实际兑现。因此离婚时当事人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对待分割的房屋等财产先予诉讼保全,避免日后另一方有擅自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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