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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完有形财产,原来买的保险分不分?

发表时间:2008-09-14 21:56:49 来源: 作者:


    一份特殊的索赔申请

    近日,哈尔滨市一家保险公司接到一份特殊的索赔申请:刘某于2002年2月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并经妻子同意将受益人确定为自己。2005年6月,刘某与王某离婚。离婚后刘某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用。2007年5月,王某因车祸意外身亡。王某的父亲和刘某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这笔10多万元的保险金究竟应该给谁?

    王某的父亲认为,刘某已经在两年前与自己的女儿离婚,两人已经不存在夫妻关系,自己才是女儿唯一合法的继承人,所以这笔保险金应该给自己。而刘某却认为,在和王某维持婚姻关系期间,为王某购买保险是经过王某同意的,将受益人填为自己也是王某同意的。在和王某离婚时,双方到保险公司办理了相关变更手续,所以这笔保险金应该由自己领取。双方各持观点,为这笔保险金闹得不可开交,最终,保险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将保险金支付给了刘某。

    在哈尔滨市,受到此类问题困扰的还有市民仉先生。仉先生在哈尔滨市一家公司任经营主管,经常要到外地出差,被称作“空中飞人”。出于对妻子和孩子负责的态度,仉先生为自己购买了人身保险,受益人是妻子。2007年初,夫妻感情破裂,仉先生和妻子协议离婚,两人在对所有财产进行分割之后,想起了仉先生之前购买的那份人身保险。面对这份保险两人却不知道应该怎么处理。

    经过咨询仉先生得知,他的这种情况属于一方或双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对方或双方为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情况,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对于这种情况,可视为是对受益人的一种赠与,但受益人对于该项权利只是一种期待权。如果出现离婚情况,投保人有权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但退保回来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但保险专业人士提醒仉先生,中途退保并不划算,特别是一些终身寿险,前四五年的现金价值都低于所缴的保费。专业人士建议,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将保单缴费的资格和义务转让给其中一方,并且到保险公司办理书面修改手续。完成之后,原来的被保险人就可以同时作为保单的投保人继续缴费,维持保单的有效性。如保单由仉先生持有,由他继续缴费;也可以将保单转给前妻,由她继续缴费。这样一来,保单会继续有效,并且不会因退保而遭受损失。保单转让后,还应及时办理保单的受益人变更手续,以免之后的赔偿纠纷。

    车分了,车险也应及时变更

    车是婚姻家庭中的一项有形财产,在夫妻离婚时车会被当作共有财产进行分割,随车的保险却往往被忽视,由此引发的纠纷也给当事人带来不少麻烦。

    哈尔滨市市民王先生和周女士在2004年结婚时,购买了一辆家庭用轿车。两年后二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经协商后轿车归周女士所有。在轿车的相关过户手续办完后,周女士在一次驾车过程中,将一名行人撞成重伤。周女士想起离婚前王先生为轿车购买了保险。于是,周女士给保险公司打去电话,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原保险合同没有依法变更为由,拒绝理赔。原来,王先生和周女士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只在交警部门办理了车辆户籍变更手续,并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变更手续,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据保险专业律师李滨介绍,《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而汽车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受让人虽然取得了对汽车所有权的保险利益,但是如果没有及时变更保险合同主体,则受让人既不是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也不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没有保险保障。有保险合同的人无保险利益、有保险利益的无保险合同,这样一旦出现保险事故,出让人和受让人都得不到保险赔偿金。

    因此,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互相转让汽车,一般不会出现这样拒赔的情况。因为家庭财产通常系夫妻共有,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当然都具有保险利益。将财产从一方过户到另一方,仅仅是形式上所有者的变更,实质上财产所有权没有变,还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可是夫妻离婚后,两者没有什么利益关系。如果发生汽车过户情形,实际上完全由受让一方享有所有权,转让一方彻底失去对汽车的所有权。

    在没有变更保险合同的前提下,新的所有权人周女士不是保险合同主体,其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无法得到保险保障。

    婚姻和保险一起分

    李滨认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理财方式的多样性,购买保险的家庭越来越多,其投保的数额也越来越大,这使得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保险利益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已经结婚三年的白先生和沙女士,在2004年结束了他们的婚姻。两人在结婚期间各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和医疗附加险,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均为对方。然而离婚时,没有将保险的受益人进行变更。2005年白先生和沙女士分别再婚,再婚后白先生因心脏病住院,使用了人身保险中的医疗附加险,白先生的再婚妻子也知道了白先生有一份人身保险。

    2007年四月份,白先生因病突然去世。当料理完后事后,白先生的再婚妻子找到保险公司,申领白先生的保险金,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原因是,白先生生前没有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保险公司受益人变更。因此,这份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仍旧是白先生的前妻沙女士。所以,只有沙女士才有权申领白先生的身故保险金。

    李滨说,由于寿险保单大多数是长期契约合同,随着时间的变迁,家庭结构会发生巨大变化。家庭结构在发生变化时,如果被保险人未作受益人变更,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在保险金兑现时,可能与被保险人的意愿相悖。《保险法》中规定的受益权问题体现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故李滨提醒保民,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在投保后发生家庭变故,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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